(2016)吉0802民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徐殿文与白城市大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殿文,白城市大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1651号原告徐殿文,现住洮南市。被告白城市大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殿文诉被告白城市大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殿文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就被告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问题案外协商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殿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2.00元,减半收取481.00元,由原告徐殿文承担。审 判 长 许 峰审 判 员 姚 宏 蕴人民陪审员 陈 得 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贾冬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