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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4民初18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贵明诉被告柴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明,柴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4民初1843号原告:李贵明,男,195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住威远县山王镇双塘村15组452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4195307076638。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柴华,女,199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住威远县严陵镇半边街219号1幢1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4199405200020。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北环路889号和都国际4幢一层,组织机构代码:70900673-3。负责人:王磊,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伟,男,该公司员工。原告李贵明诉被告柴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贵明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诉讼申请书,称其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因此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诉讼的请求,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贵明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李贵明负担。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继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