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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26民初73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26民初737-2号原告:陈某,男,汉族,生于1967年4月5日,住四川省罗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梅,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8日,住四川省绵阳市。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原告陈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3元,保全费470元,合计873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明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钟 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