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2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贺某某、鲁某某、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樵某,贺某某,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2执40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一组,农民。被执行人樵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所职工。被执行人贺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某某家属院3号楼东单元6楼西户。被执行人鲁某某,女,汉族,住城固县某某家属院3号楼东单元6楼西户。本院在执行王某与贺某某、鲁某某、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贺某某、鲁某某外出无法联系;经查被执行人贺某某名下有东风日产小轿车一辆,奇瑞牌小轿车一辆,本院对上诉车辆依法予以查封,现因在执行期限内无法处置变现,除此而外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樵某因欠外债,仅有工资收入被另案冻结外亦无财产执行,申请人对此事实认可同意该案延期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城民初字第01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克金审判员 : 李 琳审判员 :向明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弘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