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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民终8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杨丽梅、张碧安诉胡滨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丽梅,张碧安,胡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3民终83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杨丽梅,女1978年7月3日生,现住云南省楚雄市。上诉人(一审被告):张碧安,男,1963年12月28日生,现住址同上。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胡滨,女,1969年10月30日生,住云南省楚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晓林,云南荣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杨丽梅、张碧安因与被上诉人胡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丽梅、张碧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丽梅、张碧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杨丽梅、张碧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亚玲审判员  李 梅审判员  何永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尹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