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民初7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吴建松与江苏明都超市有限公司常州经发区连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松,江苏明都超市有限公司常州经发区连锁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2民初7238号原告:吴建松。被告:江苏明都超市有限公司常州经发区连锁店,住所地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农贸市场旁。负责人:邓伟。原告吴建松与被告江苏明都超市有限公司常州经发区连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吴建松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吴建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建松负担。审判员 王梅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