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1民初字10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张延敏与义马市办事处狂口社区居委会、孙彬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延敏,义马市办事处狂口社区居委会,孙彬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1民初字1071号原告:张延敏,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义马市办事处狂口社区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孙彬,该社区居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伟,该社区居委会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孙彬。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告原告张延敏诉被告义马市泰山路办事处狂口社区居委会、孙彬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延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琰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