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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6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武林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武林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36刑初22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武林,男,1992年7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奉节县。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2年6月5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4年3月20日刑满释放;涉嫌招摇撞骗罪,2016年5月6日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奉节县看守所。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16]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武林犯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冉镇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武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武林采用自我介绍、着警服、故意显露警械等方式,谎称自己系奉节县公安局二派民警(现更名为某派出所)“李佣”,之后以赊账、借款等方法,骗取被害人甘某、韩某、蒋某、黄某、郑某五人现金、香烟、住宿费、手机等款物,共价值人民币2880余元。1.2016年4月11日,被告人李武林到奉节县三峡风被害人韩某经营的奉节县“某宾馆”,以二派民警“李佣”身份,采用赊账方式住宿十余天、骗取硬盒中华牌香烟8包、芙蓉王香烟2包、电话费30元,又以先用后付钱方式骗取被害人韩某苹果5s手机一部。经奉节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8包硬盒中华牌香烟价值350元;2包芙蓉王香烟价值50元;苹果5s手机价值720元。2.2016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武林到奉节县滨江国际C区被害人蒋某经营的“某手机”门市,以二派民警“李佣”身份骗得蒋某苹果5手机一部、现金270元。3.2016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武林到奉节县滨江国际C区被害人甘某经营的某花店,以二派民警“李佣”身份,以发展恋爱关系为由骗得甘某现金500元。4.2016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武林到奉节县滨江国际C区被害人郑某经营的某花店,以二派民警“李佣”身份,以借钱给女朋友买蛋糕名义骗得郑某现金200元。5.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武林到奉节县滨江国际C区被害人黄某经营的某烟酒门市,以二派民警“李佣”身份,采用赊账方式骗得黄某红酒1瓶、硬盒中华牌香烟1条、黄鹤楼1916牌香烟1包、白沙和天下牌香烟1包、软盒中华牌香烟1包。经奉节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1条硬盒中华牌香烟价值450元;1包1916牌香烟价值100元;1包和天下牌香烟价值100元;1包软盒中华牌香烟价值70元。2016年5月6日,被告人李武林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武林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武林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武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招摇撞骗甘某、郑某及黄某的事实有异议,提出对甘某系追求、黄某处系赊账、郑某处系借账,均没有利用警察的身份;对指控的着警服有异议,提出穿着的系作训服,没有警用标志;对其他事实无异议。对公诉机关举示的证人李某、桂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郑某的陈述有异议;对自己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提出异议,表示自己没仔细看笔录。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武林采用自我介绍、着警服、故意显露警械等方式,谎称自己系奉节县公安局二派(现更名为某派出所)民警“李佣”,之后以赊账、借款等方法,骗取被害人甘某、韩某、蒋某、黄某、郑某五人现金、香烟、住宿费、手机等款物,共价值人民币2880余元。1.2016年4月11日,被告人李武林到奉节县三峡风被害人韩某经营的奉节县“某宾馆”,以二派民警“李佣”身份,采用赊账方式住宿17天(房费40元/天,已支付16天),并骗取韩某硬盒中华牌香烟8包、芙蓉王香烟2包、电话费30元,又以先用后付钱方式骗取被害人韩某苹果5s手机一部。经奉节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8包硬盒中华牌香烟价值350元;2包芙蓉王香烟价值50元;苹果5s手机价值720元,后被告人李武林以40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销赃。2.2016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武林到奉节县滨江国际C区被害人蒋某经营的“某手机”门市,以二派民警“李佣”身份骗得蒋某苹果5手机一部(该手机的价值无法鉴定)、现金270元。3.2016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武林到奉节县滨江国际C区被害人甘某经营的某花店,以二派民警“李佣”身份,以发展恋爱关系为由骗得甘某现金500元。4.2016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武林到奉节县滨江国际C区被害人郑某经营的某花店,以二派民警“李佣”身份,以借钱给女朋友买蛋糕名义骗得郑某现金200元。5.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武林到奉节县滨江国际C区被害人黄某经营的某烟酒门市,以二派民警“李佣”身份,采用赊账方式骗得黄某硬盒中华牌香烟1条、黄鹤楼1916牌香烟1包、白沙和天下牌香烟1包、软盒中华牌香烟1包。经奉节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1条硬盒中华牌香烟价值450元;1包1916牌香烟价值100元;1包和天下牌香烟价值100元;1包软盒中华牌香烟价值70元。2016年5月6日,被告人李武林被抓获归案,其持有的09式特警帽一顶、对讲机(上有BF-666S字样)一部、手铐带一个、手铐钥匙一把、警服(黑色、有“警服冬训练服”字样)一套、警服(长袖衬衣、有肩章、臂章和警号“010056”)一件的作案工具已于当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康乐派出所扣押。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文书材料证实,本案诉讼程序合法;2、住宿登记证实,被告人李武林以“李佣”的名字登记在某宾馆住宿。3、手机登记证实,李武林将从被害人韩某处骗得的手机予以销赃的情况。4、监控录像截图证实,被告人在被害人蒋某经营的门市内着警服、拿手铐、持对讲机的情况。5、奉节县公安局政治处出具的证明证实,奉节县公安局无名字为李佣或李武林的民警。6、(2012)奉法刑初字第00232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武林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2年6月5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4年3月20日刑满释放。7、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武林于2016年5月6日8时许在某宾馆被抓获。8、情况说明,证实涉案苹果5手机无法进行鉴定,涉案喷雾、涉案手铐无法扣押和查明来历的情况。9、证人李某证实,她在某鲜花店(老板为被害人郑某)上班。2016年4月二十几号的时候,有个自称李佣的男子经常着黑色警服到甘某的花店玩,李佣拿了一副手铐、一个对讲机、一个喷雾在手里玩,说自己在二派上班。大概是4月25号,李某和甘某、李佣在聚合茶楼喝茶,期间李佣一直说他当过八年兵,去监狱当过卧底,破过大案,原先是九龙坡区的警察,才到奉节来,马上要回九龙坡去。并听甘某说李佣找其借了500元钱。今年(2016年)4月份甘某过生日那天晚上,李佣在KTV找她借200元钱说给甘某买蛋糕,她身上没带钱叫李佣先等一下,李佣等不及就去找郑某借了。后来听郑某说给李佣借了200元钱。在甘某生日前几天,李佣来某花店找她玩,郑某问李佣是干什么的,李佣说自己在二派上班,是二派的警察,当时李佣还摸出一个像警号的东西给郑某看,后来两天,李佣穿着一套黑色的那个警服,还拿着这个对讲机到他们店里面来过的,他们都以为李佣是真的警察了。李佣向郑某表明身份的时候,还有她的一个玩伴桂某也在,都是看到了的。10、证人桂某证实,他经常在郑某经营的某的花店玩,有时候还帮忙。2016年五一前几天一个黄昏的时候,在郑某的门市里玩,那几天那个姓李的到处窜,这天窜到郑某的门市,郑某问那个姓李的年轻人是干什么的,那个人说自己是二派的,是警察,说完还从身上摸出一个粘在警服上的警号,说让郑某记到那个号码,可以到二派去找这个年轻人。11、证人黄某1证实,他有时候到他女儿黄某的烟酒门市帮忙看店。平时基本没有人在他手里赊账,2016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两点多钟,他一个人看店,来了一个年轻人说要买红酒,但是要赊账,虽然他见过这个年轻人那几天在旁边的门市进进出出,但是他认不到这个人,就给他女儿黄某打了个电话,问黄某同不同意赊账。他把手机给那个年轻人说了几句后黄某就说可以赊,给500元。他就把红酒赊给年轻人了。当天晚上,那个年轻人又来赊了一包黄鹤楼1916的烟。他想到都已经赊了一瓶酒了,反正经常在这一块进进出出的,应该不得跑,就赊给年轻人了。后来听说那是个假警察。12、证人陈某证实,2016年4月的时候,一个自称是二派警察的人来陈某的苹果手机专卖店门市卖一部旧的苹果5S手机,因为陈某要求身份证登记,那个人来了几次,到了4月25日,那个人带了李武林的身份证来登记,陈某经过比对身份证照片确认是本人后就以400元的市场价格将该手机收购了。过了大概半个月,他以600元的价格将手机卖给一个女顾客了。13、被害人韩某陈述,他在奉节县永安镇三峡风负三楼经营某宾馆。2016年4月11日,一个自称是奉节县某派出所的警察的年轻人说来长期住宿,没带身份证,问是否可以便宜点。当时他想到是警察,又要长住,就说给40元一天,没带身份证就之后带身份证来登记。当天这个年轻人给了一天的房钱40元,之后一直没拿身份证来登记,只是在2016年4月16日在入住登记簿上写了一个“李佣”的名字和一个身份证号码。李佣在他这里大概住了17天,之后在2016年4月23日以微信红包的方式支付了200元房钱,他姨妹谢某收了李佣400元的房钱,就没给过任何钱了。李佣还拿了他一个苹果5S手机,当时说给1000元买这个手机,但是一直没给钱;住宿期间李佣还赊了他8包45元一包的硬中华烟、2包25元一包的芙蓉王烟,李佣走的那天还要他用微信给李佣充了30元话费,当时李佣说第二天就来还他1500元,剩下的再来结,但是之后就一直没来过。所以他就来报案了。当时因为李佣说自己是某派出所的警察,所以他才让李佣赊账,还没有强行要求李佣入住宾馆实名登记。李佣自称是警察,身上经常带着一个对讲机,还给他看过手铐和警察用的催泪喷雾,还穿过类似于警察穿的制服到他宾馆里面。所以他才相信李佣是警察。14、被害人蒋某陈述,他在滨江国际C区经营某手机门市。2016年4月20日,一个男娃到他门市上耍,自称叫李佣,是奉节县公安局二派的警察,还拿了一个二手的苹果5S手机问他收不收,他说自己都有一个没卖出去,李佣就说要看一下。他把自己的一个白色的苹果5S拿给李佣看。李佣看了说自己路子很广,来帮他问下有没有人来买。他就问有些什么路子,李佣说当警察肯定认识很多人。他问李佣一天干些什么,李佣说一天到处巡逻,说有个朋友要二手手机,让他把手机卖给李佣,他要李佣朋友到店里面来看。4月21日中午,李佣来了,让他把手机先拿给李佣给朋友看一下,看得起就要,看不起就还钱。开始他不同意,想到和李佣不熟,怕被骗,但李佣在店里面说了很多,说自己是警察怎么会骗他,不可能会骗他们一个手机的话。他当时想李佣是警察,肯定不会骗他一个手机,于是就给李佣说手机要600元,并把手机给李佣了。4月22日中午,李佣又来说手机卖出去了,过几天再把钱给他,然后就在店里面跟他聊天,李佣说自己经常抓小偷,抓卖假手机的,然后讲抓人的一些故事,他听后就更加相信李佣是警察了,所以就没有再问卖手机钱的事情,想到几百元一个警察肯定不会赖账。4月23日到27日,李佣每天中午都到他店里来和他聊天,有一天还带了手铐拿在他手上玩,还带的有警察用的对讲机和辣椒水,他还看见李佣穿着警察的制服到他店里来,他店里有监控,可以看得到。除手机外,李佣还一会说要请朋友吃饭,一会说有急事,骗了他270元。如果李佣不说自己是警察,他肯定不得相信李佣,还把手机和钱拿给李佣。15、被害人甘某陈述,她在滨江国际C区经营某花店。2016年4月23日上午,一个男娃来她门市上买蓝色妖姬,这个男娃问了价钱觉得贵了就走了。第二天,这个人又来她门市,说要紫色的玫瑰,让她把花包了送到二派,那个人当时把里面衣服胸部位置一个图案给她看,说自己是警察,在二派上班,还问她是红色玫瑰好些还是紫色玫瑰好些,说考虑哈给她打电话,并拿了她的名片,加了她的微信。下午这个人给她发微信说自己叫李佣,约她吃饭,她没理。晚上八点左右李佣就到她门市来说来接她下班。因为李佣说是警察,表现得很绅士,就和李佣去喝了几次茶。李佣给她讲当警察的事情,有一次喝茶她邻居李某也在。一天晚上喝完茶李佣送她回家找她借了500元钱,说第二天还。之后李佣也到她门市来,但是没有提还钱的事。李佣说自己是九龙坡的警察,才调到二派当警察,讲抓人的故事,给她看警察用的手铐、对讲机、警服、警衔、还有档案袋,她真的相信了李佣是警察,所以愿意和李佣交往,交往的时候被李佣骗走了500元钱。她不知道李佣在黄某面前是怎么表明身份的,但是黄某问她是不是在和李佣耍朋友,还说李佣是警察,有正当工作,可以接触。有好几次她和郑某、李某、桂某聊天的时候,李佣就穿着警服,拿着对讲机来了,和他们聊天,聊些警察的事情。大家都知道李佣是警察。16、被害人郑某陈述,他在滨江国际C区经营某花店,2016年4月24日左右,一个年轻男的(李武林)经常到他隔壁的某的花店玩,还和开花店的甘某很熟的样子,这个年轻男的还自己跑到他门市上来耍,他就问这个男的干什么,这个男的说来耍,然后就找他聊天,说自己是二派的警察,还从口袋里面拿了一个像警号的黑色布条给他看,上面有号码,还说凭这个号码就可以在二派找到这个男的。然后就经常来门市上玩。因为他们门市里,李某和桂某长期也在,所以他们四个人经常在一起聊天。因为李武林是警察,所以会拿对讲机和手铐出来,他们也没有怀疑过。甘某过生日那天晚上,在KTV的厕所里,李武林找他借了200元钱,说去买一个蛋糕,第二天就还。他想着李武林是警察,肯定不会骗他,就借了。之后第二天李武林没有还给他,后来他和邻居黄某、甘某一起在门市外聊天,黄某说这个人赊了一千多块的东西,他们三人相互把各自的情况一说,并到某营业厅去问,还到二派去问,发现被骗了就报警了。李佣经常给他和他朋友讲李佣当警察的事情,还拿对讲机、手铐,穿一身黑色的警服(注:警用作训服),还拿一个档案袋说是什么资料。李佣给他表明身份的时候,李某和桂某都在。17、被害人黄某陈述,她在滨江国际C区经营某烟酒门市。2016年4月20日左右,一个年轻人经常到她门市旁边的某门市和甘某的花店玩,经常在她门市上买水,一来二去就认识了。2016年4月27日下午2点左右,这个年轻人来她门市赊红酒,当时是她父亲黄某1在店里面,她还和这个娃通过电话,这个娃说自己是经常在甘某门市上玩的那个人,晚上有朋友过生日,要赊一瓶红酒。因为她知道当天是甘某过生日,以为这个娃和甘某在耍朋友,就答应把东西赊给这个娃了。过了几个小时,这个娃又来赊烟,她就不高兴,不想赊。这个人在她门市上说自己叫李佣,是二派的警察,在二派上班,又不得跑,让她放心。李佣这样一说,加上她想到李佣和甘某在耍朋友,她就相信了,就又赊了烟给李佣。这次赊的100元的和天下烟。当时说的烟和酒钱一下给。晚上8点多的时候,李佣又来赊了一条430元的硬中华烟和一包100元的1916烟,也是说的和酒钱一起给。晚上甘某过生日叫她去玩,她发现李佣赊的烟酒就是给甘某过生日用的。当晚她父亲照看门市时李佣在她父亲手上赊了一包1916烟。第二天她和甘某聊天时还说李佣说自己是警察,有正当职业,可以交往。当天下午,李佣又来赊了一包70元的软中华烟,说凑一个整数晚上转账给她,结果一直没有转账给她。她是想到李佣又是警察,又是和甘某耍朋友,就把东西赊给李佣了。她没有怀疑过李佣的身份。18、被告人李武林供述,2016年4月11日,他自称是二派的警察到奉节县三峡风“某宾馆”住宿,以二派民警的身份要求老板便宜点,老板就说给40元一晚;之后他就长期住在那里,老板催他登记,他怕事情败露就在登记簿上写了个李佣的名字,身份证号码登记的是真实的,他一共在某宾馆住了17天,给了640元的房钱,期间他还在老板那里买了一个旧的苹果5S手机,讲成1000元钱,还拿了8包45元一包的硬中华烟,2包25元一包的芙蓉王香烟,老板还给他充了30元钱的话费,一共在“某宾馆”那冒充警察骗取了1480元。他在滨江国际C1幢某手机门市上冒充警察招摇撞骗了770元钱。他将在“某宾馆”老板手里买的那个手机拿到某手机门市上问那个手机的价值,营业厅老板告诉他只值两三百元钱,且这个老板不收旧手机,还说手上还有一个价值五、六百的苹果5的旧手机没卖出去。他就说自己是二派上班的警察,认识的人多,他可以帮忙问哈有没有人需要买。他还在这个店里故意虚吹了一些关于他当警察的事情。就在当天下午,他就找一个叫老田的人把手机讲成500元。第二天,他就到某营业厅把手机要过来说先拿去卖,卖了再把钱给老板,老板答应了。他就把手机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老田,但老田到现在都没给他钱。大约在上月(4月)24号,他在某营业厅老板那先后借了270元钱。所以,某营业厅老板那儿共770元钱。某那儿大概在4月22日,他无意中看到某营业厅旁边某鲜花店的女老板长得还可以,大约20多岁。某老板说花店老板叫甘某,还是单身。第二天,他假装到甘某花店买花,要求甘某送到二派门口给他打电话,甘某当时就问他是不是警察,他当时回答说是,就在二派上班,并且与甘某交换了手机号码,当晚他就请甘某吃晚饭。第二天,他又到甘某门市玩,还特意带了一副手铐炫耀一下,好让甘某更加相信他警察身份。当晚吃晚饭的时候他在甘某那儿拿了五百块钱,说要买东西。他和甘某一起吃饭时有一个女娃儿,具体名字不知道,闲聊他当警察的一些事情。他还在黄某那儿拿过一瓶500元的红酒、一条430元的硬中华香烟、两包1916牌子的香烟,每包价值100元,还有一包100元的和天下香烟、一包70元的软中华香烟,一共1300元;还有郑某那儿拿了200元的现金。但他在这两处没有直接表明他是警察身份。从这些人手中骗来的钱财他都用完了,在宾馆老板那儿拿的苹果5S以410元卖给遇见花店旁边的一家苹果手机专卖店了,在某营业厅拿的那部苹果5卖给五金公司下面的一个姓田的老年人了。两部卖手机的钱也被他用完了。他没想过归还别人的财物。为了让对方相信他是二派(某派出所)的民警,他展示了一些像手铐、对讲机、警服等警用装备,又讲了一些关于警察的事情。对讲机是以前从别人赌场里面拿来的,手铐从网上买的,警用作训服是从广东买过来的。他手里还有一个警帽、一件长衬警服、一套警用作训、一个对讲机、一副手铐;一个胡椒喷雾剂在前几天他送给一个叫“老头”的摩的司机了。19、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手机及香烟共价值1840元。20、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5月6日,李武林辨认被害人韩某、甘某、蒋某、郑某、黄某;2016年5月3日,被害人郑某、黄某、甘某、韩某、蒋某辨认被告人李武林的情况。21、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5月6日,办案民警在“某宾馆”将李武林抓获,并对其随身物品进行检查,查获李武林使用的公安民警作训服一套、长袖衬衣警服一件、警帽一顶、手铐套一个、手铐钥匙一把、对讲机一部。22、扣押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证实,2016年5月6日,办案民警将李武林持有的公安民警作训服一套、长袖衬衣警服一件、警帽一顶、手铐套一个、手铐钥匙一把、对讲机一部进行扣押。23、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5月6日,李武林对其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的现场分别进行了辨认的情况。2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李武林指认通过快递公司拿到手铐的具体地点。25、监控录像资料。上列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李武林提出的对证人李某、桂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郑某的陈述有异议的质证意见,因李某、桂某的证言、黄某、郑某、甘某的陈述相互之间能够印证,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李武林对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提出的异议,经审阅随案移送的侦查机关对李武林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未发现办案民警对李武林有刑讯逼供及李武林供述有不一致的部分,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武林假冒人民警察身份多次招摇撞骗,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李武林以人民警察身份招摇撞骗被害人黄某一瓶红酒的事实,根据被害人黄某陈述、证人黄某1的证言,黄某以为李武林系隔壁商铺熟人才赊酒给李武林,之后黄某才因李武林自称系警察才继续让其赊烟,故对指控的该部分事实不予确认。关于被告人李武林提出的穿着的系作训服,没有警用标志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警用作训服仍系警服的一种,且李武林着警用作训服在外,对普通民众已形成了其系公安民警的认识,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李武林提出的其对甘某系追求、黄某处系赊账、郑某处系借账,均没有利用警察的身份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李武林冒用警察身份与甘某、黄某、郑某结交,均利用了各被害人对人民警察这一特定行业人员的信任才从各被害人处获得利益,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武林多次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不仅损害了人民警察的形象,也干扰了商户的正常经营,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武林在原判招摇撞骗罪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武林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责令被告人李武林返还被害人韩某人民币1190元;返还被害人蒋某苹果5手机一部、人民币270元;返还被害人甘某人民币500元;返还被害人张博人民币200元;返还被害人黄某人民币720元;三、依法追缴被告人李武林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四、对被告人李武林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09式特警帽一顶、对讲机(上有BF-666S字样)一部、手铐带一个、手铐钥匙一把、警服(黑色、有“警服冬训练服”字样)一套、警服(长袖衬衣、有肩章、臂章和警号“010056”)一件予以没收。退赔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武林的刑期自2016年5月6日起至2018年11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进万审 判 员  樊行文人民陪审员  郑兴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