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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刑更42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肖菊香假释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菊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刑更4289号罪犯肖菊香,女,1962年7月11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服刑前住湖南省武冈市武强北路11号附47号。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4)黎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4月22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建议本院对罪犯肖菊香予以假释。检察机关对该犯假释无异议。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阅卷,提讯了罪犯肖菊香本人,认为事实清楚,不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罪犯肖菊香现刑止日期为2018年4月22日。剩余刑期一年二个月零一日。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且学习成绩良好,于2014年10月至2016年1月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其担保人有稳定收入、固定住所。武冈市司法局、武冈市司法局水西门司法所均同意将其纳入社区进行矫正。以上事实有担保人肖清平(罪犯肖菊香之兄长)的保证书,武冈市司法局、武冈市司法局水西门司法2016年6月20日出具NO.2016108监狱假释罪犯社会情况调查及评估意见表,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9月12日筑地检假审意(2016)118号假释提请检察意见书,黎平县人民法院(2014)黎刑初字第112号号执行通知书、刑事判决书,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罪犯入监登记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罪犯考评周期积分统计表、2016年7月13日罪犯肖菊香书写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罪犯认罪悔罪书,2016年7月27日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罪犯出监综合评估意见表“回归社会后危险性预测:无危害倾向”等证据以及管教警察向春媚、同监罪犯曾丽萍证言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肖菊香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10月至2016年1月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现该犯已实际服刑二年五个月零二十八日,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根据该犯犯罪的情节,结合其服刑改造期间表现以及当地社区对该犯的评价,可以认为对该犯适用社区矫正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亦不会在当地社区造成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菊香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至2018年4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刘源江审判员 马亚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莫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