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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执2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淳安县中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向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淳安县中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2134号申请执行人淳安县中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大街76号308室法定代表人方福友,总经理被执行人胡向东,男,汉族,1976年11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文成县本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2016)浙0127民初53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胡向东所有的位于淳安县汾口镇风华街12号4幢2单元304室房产,现因该案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向东所有的位于淳安县汾口镇风华街12号4幢2单元304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邵智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海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