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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民初20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某某镇某村合作社与田长江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镇某某村第一生产合作社,田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2068号原告:某某镇某某村第一生产合作社。负责人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王某某,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某,男,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某某镇某某村一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镇某某村第一生产合作社与被告田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镇某某村第一生产合作社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镇某某村第一生产合作社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镇某某村第一生产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7元,减半收取658.5元,由原告某某镇某某村第一生产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李亚红代理审判员  刘宓佳人民陪审员  王利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程银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