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4执7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建福与杨清华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福,杨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78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福,男,1973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杨清华,男,1975年8月31日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王建福申请执行杨清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建福与被执行人杨清华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正民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学金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