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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字第35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金源恒生商贸有限公司、四川金悦成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宏大元通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商祺华信商贸有限公司、邓盛军、刘莉、卢英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金源恒生商贸有限公司,刘莉,四川金悦成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宏大元通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商祺华信商贸有限公司,邓盛军,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字第35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伯海斌。被执行人四川金源恒生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莉。被执行人四川金悦成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志成。被执行��四川宏大元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燕。被执行人成都商祺华信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一搏。被执行人邓盛军。被执行人刘莉。被执行人卢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5)川成蜀证字第500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金源恒生商贸有限公司、四川金悦成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宏大元通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商祺华信商贸有限公司、邓盛军、刘莉、卢英公证债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暂停被执行人四川金悦成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更换新版营业执照及补发营业执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雄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