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5执13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张士艳、王必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士艳,王必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3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士艳,女,1961年4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王必学,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20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9月5日权利人张士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王必学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必学向申请执行人张士艳支付工资99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6月28日起至履行完毕时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名下无房产和车辆,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15民初20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闵运桥审判员 高问文审判员 阮 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志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