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刑更1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杨兴林故意伤害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兴林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更1615号罪犯杨兴林,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房县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3日作出(2004)安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兴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杨兴林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8日以(2004)豫刑一终字第239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杨兴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即交付执行。后经历三次减刑,共减去刑期三年六个月。于2007年4月3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7年4月3日起至2026年4月2日止。2009年是10月3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2月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刑期自2007年4月3日起至2022年10月2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杨兴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杨兴林因争矿源曾与相邻的崔某某矿发生矛盾,2002年10月17日两矿又因矿源问题发生矛盾。10月18日早上,被告人杨兴林伙同他人着手纠集人员准备打架。下午4时许,被纠集的湖北籍民工手持镐把、砍刀等凶器冲向崔某某矿与陕西籍民工发生斗殴,致陕西籍民工许某当场死亡,张某被打成轻伤。被告人杨兴林系主犯。罪犯杨兴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共获得表扬9次。并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杨兴林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兴林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兴林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4月3日起至2021年3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咏梅审判员 郭 艳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