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3民初17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曹伍德与被告陈晓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伍德,陈晓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3民初1742号原告:曹伍德,男,生于1971年1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光成,邻水县鼎屏旭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晓雷,男,生于1977年5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曹伍德与被告陈晓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判长 古翰举审判员 蒋 宇审判员 宁晓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 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