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7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郑添顺与黄玉凤、郑仪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添顺,黄玉凤,郑仪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7民初1445号原告:郑添顺,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黄玉凤,女,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郑仪南,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达华,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鸿,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郑添顺与被告黄玉凤、郑仪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原告郑添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郑添顺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林金华人民陪审员 吴顺生人民陪审员 刘香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艺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