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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7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郑添顺与黄玉凤、郑仪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添顺,黄玉凤,郑仪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7民初1445号原告:郑添顺,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黄玉凤,女,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郑仪南,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达华,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鸿,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郑添顺与被告黄玉凤、郑仪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原告郑添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郑添顺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林金华人民陪审员  吴顺生人民陪审员  刘香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艺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