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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1执9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抚松县松江河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郭奎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吉0621执910号申请执行人抚松县松江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6)吉0621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物业管理费996.12元、声控灯费39.00元及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奎明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郭奎明承担(已交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告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