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民终39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颜兵与孔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勇,颜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39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孔勇,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曲阜市。委托代理人孔勇勇,山东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颜兵,男,1988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曲阜市。委托代理人付洪斌,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珂。上诉人孔勇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曲阜市人民法院(2016)鲁0881民初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曲阜市人民法院(2016)鲁0881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曲阜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扈 琳代理审判员 张 芳代理审判员 许贵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