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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民终39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颜兵与孔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勇,颜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39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孔勇,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曲阜市。委托代理人孔勇勇,山东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颜兵,男,1988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曲阜市。委托代理人付洪斌,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珂。上诉人孔勇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曲阜市人民法院(2016)鲁0881民初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曲阜市人民法院(2016)鲁0881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曲阜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扈 琳代理审判员 张 芳代理审判员 许贵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