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执字第0129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吴祥军与童为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祥军,童为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1292-2号申请执行人吴祥军。被执行人童为志,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据(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28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童为志所有的鄂C-×××××号汽车一辆。现因该车辆需要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吴祥军名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童为志所有的鄂C-×××××号汽车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可代理审判员 何 源代理审判员 李润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永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