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财保6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肖冰与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张力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冰,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张力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财保618号申请人肖冰。被申请人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碧景园E栋408-413室。被申请人张力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由深圳仲裁委员会以(2016)深仲受字第2103号受理,现深圳仲裁委员会委托本院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深圳市富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函,担保金额以人民币4000000元为限。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深圳罗湖支行账号为75×××01账户内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具体冻结日期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冻结总金额以人民币4000000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应于上述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逾期未提出申请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代理审判员 邓逸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龚铖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