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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执34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贺露与被执行人贺满营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露,贺满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3464号申请执行人贺露,女,200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通泰路66号院。被执行人贺满营,男,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少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贺满营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通泰路66号院12号楼3单元10层239号(产权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11010609**号)、郑州市郑东新区通泰路66号院12号楼3单元10层238号(产权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11010707**号)二套房产的查封。二、将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通泰路66号院12号楼3单元10层239号(产权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11010609**号)、郑州市郑东新区通泰路66号院12号楼3单元10层238号(产权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11010707**号)的房产过户至申请人贺露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