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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张景华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景华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02刑初483号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景华,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武邑县,汉族,中专文化,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劳务派遣人员,住衡水市桃城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转取保候审。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公诉刑诉〔2016〕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景华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景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份,被告人张景华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榕花街支行申领一张卡号为62×××21信用额度为4万元的信用卡。张景华在使用该卡的过程中,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造成大量欠款逾期后,发卡银行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多次电话催收及当面催收,张景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所透支的钱款。截至2016年5月31日,张景华共透支该卡本金30110.96元,本息、滞纳金合计49040.97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景华将透支款本息、滞纳金全部归还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颉俊英、高某的证言,报案材料,催收通知书,信用卡申请资料及交易信息、发还物品清单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景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归还透支款,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景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卫丽审 判 员  荀 雯人民陪审员  曹东琦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侯杰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