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执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章丘市明水鹏鹏化妆品店知识产权和竞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章丘市明水鹏鹏化妆品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执字第63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董事长。被执行人:章丘市明水鹏鹏化妆品店,经营地址章丘市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内****号鹏鹏日化。经营者王华,女,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章丘市明水鹏鹏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的(2016)鲁01民初字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章丘市明水鹏鹏化妆品店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1民初字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于文诚执行员 陈金照执行员 武冀东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英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