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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3民初167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为华诉郑书团、尹冬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为华,郑书团,尹冬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3民初1676-1号原告:张为华,男,1969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静,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书团,男,1973年1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告:尹冬冬,男,1973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伟成,浙江兴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为华诉被告郑书团、尹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为华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书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为华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为华撤回对被告郑书团的起诉。审 判 长  齐军仕人民陪审员  张金林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孔为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