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21民初20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原告兰香诉被告刘早林、王仁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香,刘早林,王仁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21民初2005号原告:兰香,女。被告:刘早林,男。被告:王仁芝,男。原告兰香诉被告刘早林、王仁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兰香于2016年10月21日以本案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香以与被告刘早林、王仁芝已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香撤诉。本案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计8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杨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谭哲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