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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民初54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何玲与何家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玲,何家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5447号原告:何玲,女,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和祥(原告丈夫),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何家焰,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玲与被告何家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玲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玲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按人民币3275元收取,由原告何玲负担。审 判 长  郑而明人民陪审员  施联彩人民陪审员  方志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梅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