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民初54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何玲与何家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玲,何家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5447号原告:何玲,女,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和祥(原告丈夫),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何家焰,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玲与被告何家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玲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玲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按人民币3275元收取,由原告何玲负担。审 判 长 郑而明人民陪审员 施联彩人民陪审员 方志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梅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