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11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苏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苏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民初1775号原告: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马洪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希珠,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冰,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波,女,1973年5月31日生,蒙古族,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苏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吕瑛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伯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