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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87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厚街支行与尧萍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厚街支行,尧萍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C}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8733号之一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厚街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东风一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9819659848。负责人:黎根标,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志东,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霭玲,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尧萍萍,女,汉族,1989年8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厚街支行诉被告尧萍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智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