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116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孙宪智与杨丽娜、李洪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宪智,杨丽娜,李洪钢,牛锡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1638号原告孙宪智。被告杨丽娜。被告李洪钢。被告牛锡福。原告孙宪智与被告杨丽娜、李洪钢、牛锡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原告所诉被告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宪智对被告杨丽娜、李洪钢、牛锡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方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冬(2016)鲁0282民初11638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