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2民初116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孙宪智与杨丽娜、李洪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宪智,杨丽娜,李洪钢,牛锡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1638号原告孙宪智。被告杨丽娜。被告李洪钢。被告牛锡福。原告孙宪智与被告杨丽娜、李洪钢、牛锡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原告所诉被告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宪智对被告杨丽娜、李洪钢、牛锡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方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冬(2016)鲁0282民初11638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