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民初37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河南康居置业有限公司与马社香、孙新治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康居置业有限公司,马社香,孙新治,孙晓晨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3764号原告:河南康居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5152934T。法定代表人:李占宏,经理。委托代理人:唐丙坤,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少辉,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社香,女,成年人,回族。被告:孙新治,男,成年人,回族,系被告马社香丈夫。电话:被告:孙晓晨,男,成年人,回族,系被告马社香、孙新治儿子。原告河南康居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社香、孙新治、孙晓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河南康居置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愿协商解决���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康居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河南康居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耀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武学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