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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行终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珠海神舟打印耗材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香洲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质量监督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珠海神舟打印耗材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粤04行终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神舟打印耗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翠景路1131号凤山工业区*幢*楼。法定代表人:王志扬,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香洲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兴业路***号*楼。法定代表人:肖小龙,局长。应诉负责人:黄卫民,珠海市香洲区安监局总工程师。委托代理人:骆伟峰,珠海市香洲区安监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邬元忠,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珠海神舟打印耗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舟公司)因诉被上诉人珠海市香洲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香洲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一案,不服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404行初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3年12月,香洲安监局向神舟公司送达《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告知书》,××危害项目,同时送达《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汇编》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签收人为王志扬。2015年4月22日,香洲安监局派工作人员陈文武、曾雪琴、专家魏荣祥到神舟公司生产场所进行检查,神舟公司方面配合调查的人员为该司员工陈双双,××危害因素有甲醇、正乙烷。之后,香洲安监局向神舟公司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指出神舟公司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没有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2.××危害真实情况;3.没有按照规定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4.××危害告知卡,要求神舟公司在2015年5月22日前整改完毕。2015年6月23日,香洲安监局对神舟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神舟公司对《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中的第三条“没有按规定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告知劳动者检查结果”一项没有整改。针对神舟公司没有按要求整改的情况,香洲安监局在2015年6月29日向神舟公司留置送达(珠香)安监管罚告(2015)梅华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珠香)安监管听告(2015)梅华2号《听证告知书》。2015年7月1日,神舟公司向香洲安监局申请听��。2015年7月14日,香洲安监局就“珠海神舟打印耗材有限公司没有按规定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案”举行听证会。2015年7月16日,××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作出(珠香)安监管罚(2015)梅华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留置送达方式送达神舟公司。2016年1月14日,香洲安监局向神舟公司留置送达(珠香)安监管催(2016)梅华1号《罚款催告通知书》。神舟公司不服该(珠香)安监管罚(2015)梅华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1月14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珠香)安监管罚(2015)梅华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审法院认为,香洲安监局作为珠海市香洲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防治法》相关规定的企业进行处罚。根据香洲安监局提供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告知书》、××危害摸底调查表》、《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足以证明神���公司已知晓有关法律义务、××危害因素、企业所需要整改事项情况。神舟公司在明确知悉法律规定和生产场所存在需整改问题的前提下,××危害防范措施,××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情形,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危害的项目的;(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神舟公司在2015年4月22日收到香洲安监局向其发出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后,至2015年6月23日香洲安监局对神舟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仍没有按规定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告知劳动者检查结果。××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第(四)项情形,香洲安监局依照上述规定,作出(珠香)安监管罚(2015)梅华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神舟公司罚款人民币70,000元,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香洲安监局在2015年4月22日的职业病危害情况摸底调查中发现神舟公司生产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摸查情况有神舟公司员工签名确认。随即,香洲安监局向神舟公司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明确指出神舟公司生产过程中存在问题、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间。2015年6月23日,香洲安监局对神舟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神舟公司对《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中的第三条“没有按规定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告知劳动者检查结果”一项没有整改,××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后,2015年6月29日向神舟公司留置送达(珠香)安监管罚告(2015)梅华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珠香)安监管听告(2015)梅华2号《听证告知书》,告知神舟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神舟公司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利。在神舟公司提出听证申请之后,香洲安监局在2015年7月14日组织神舟公司举行听证会。2015年7月16日,香洲安监局作出(珠香)安监管罚(2015)梅华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留置送达方式送达神舟公司,符合��定程序。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神舟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神舟公司负担。上诉人神舟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珠香)安监管罚(2015)梅华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上诉理由如下:(一)香洲安监局在神舟公司现场检查时,生产车间没有工作人员,处于停产状态。(二)香洲安监局在神舟公司现场检查时看到的2只密封500ml矿泉水瓶,一只标注白电油,另一只标注酒精,这两种产品是神舟公司用在彩盒贴标不良残留不干胶清洁用的,也很少用到。(三)香洲安监局在神舟公司现场检查时并没有看到其他有××的危害物。香洲安监局工作人员在现场开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神舟公司的管理人员也签收了。到复查时香洲安监局工作人员指出神舟公司��改没有全部完成,并未指导神舟公司完成余下的整改事项,也没有提出其他的建议,神舟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签下笔录。(四)神舟公司在复查的第一时间就安排人员体检,体检结果正常。(五)香洲安监局提供的证据全部是文字证据,没有图片等其他证据,证据不够具体充分,(珠香)安监管罚(2015)梅华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过重。香洲安监局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依法驳回神舟公司的上诉请求。其答辩理由如下:2015年4月22日,香洲安监局依法到神舟公司生产场所进行摸底检查,××危害因素有甲醇、正乙烷、粉尘、噪声,接触人数12人,同时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香洲安监局依法下达(珠香)安监管责改(2015)梅华19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神舟公司签收后没有对此���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珠香)安监管责改(2015)梅华19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已是生效法律文书。2014年5月26日,神舟公司向香洲安监局提交书面申报表,认为仅存在粉尘危害,接触人数为1人,与香洲安监局现场调查情况不符。2015年6月23日,香洲安监局对神舟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神舟公司没有按规定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经询问原因是员工流动性大,岗位不稳定。神舟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询问笔录中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确认。神舟公司与香洲安监局在二审中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中认定的有关神舟公司未按规定组织员工进行职业体检的违法行为,有《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告知书》、××危害摸底���查表》、《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危害项目申报表》、《整改复查意见书》、《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中,对神舟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扬的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是对其所作的陈述的真实性的确认,笔录合法有效。神舟公司主张相关陈述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诉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得当。神舟公司未按规定组织员工进行职业体检,××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香洲安监局依照该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7万元,该处罚合法、适当。神舟公司对处罚裁量幅度提出若干异议,本院对此作如下评判:(一)神舟公司关于公司停产转型的上诉意见仅系其单方主张,并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真实性无法确认。即便处于停产转型期间,亦非企业拒绝为劳动者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的正当理由,神舟公司据此为由主张应从轻处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神舟公司并未完全纠正违法行为。××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职业健康检查,指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三个阶段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危害情况摸底调查表》显示,××危害因素总人数为12人。在2015年6月23日香洲安监局对神舟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后,神舟公司仅组织一名员工进行体检,显然未完全纠正违法行为。故香洲安监局在法定裁量幅度内对神舟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7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被诉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香洲安监局依法履行了调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组织听证、送达等程序,符合法定程序,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神舟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珠海神舟打印耗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唐 文审 判 员  涂远国代理审判员  黄莎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静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