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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22执9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藤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藤县岭景篁村新圩油坊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藤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藤县岭景篁村新圩油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2执919号申请执行人藤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西藤县藤州镇绣江路216号。法定代表人吴维坚,局长。被执行人藤县岭景篁村新圩油坊。住所地广西藤县。法定代表人韦庆武,男,199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个体户,住广西藤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藤)食药监食罚(2015)45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2016)桂0422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申请执行人藤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对被执行人藤县岭景篁村新圩油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藤)食药监食罚(2015)45号行政处罚决定:交纳罚款3600元人民币及交纳加处罚款3600元人民币。本院认为,因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本院认为,因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终结执行藤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藤)食药监食罚(2015)4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藤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藤)食药监食罚(2015)45号行政处罚决定审判长高云审判员  梁栋凯审判员  廖英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银行存款,书记员  全嘉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