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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三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曹瑜诉被告刘会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瑜,刘会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三初字第19号原告:曹瑜,男,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委托代理人:孙林静,龙口市北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会松,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瑜诉被告刘会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瑜撤回对被告刘会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曹瑜承担。审 判 长  宋彩凤人民陪审员  刘家树人民陪审员  秦万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