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115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孙美英与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美英,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天津市华奥供热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11509号原告:孙美英,女,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窦红涛,天津法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一号路329号322。法定代表人:段磊,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渔阳南路。法定代表人:孙宝建,该公司经理。被告:天津市华奥供热责任公司,住所地蓟县渔阳镇商贸街150号。法定代表人:刘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美英诉被告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天津市华奥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美英撤回起诉。诉讼费用4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凌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潇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