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4民初19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1,刘某2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民初1921号原告:李某,女,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刘某1,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第三人:刘某2,男,35岁,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1、第三人刘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立案时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向原告发出催交通知书,要求原告自接到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交纳,但迟至今日原告仍未交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李宪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