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21民初39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梅广冬与周军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广冬,周军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民初3961号之一原告梅广冬,男,1980年10月4日生,户籍地东台市,现住海安县。委托代理人王建国,海安县吉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军,男,1979年5月6日生,住海安县。委托代理人丁杰,江苏维多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梅广冬与被告周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梅广冬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梅广冬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广冬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梅广冬负担。审 判 长  狄 进人民陪审员  彭龙圣人民陪审员  周永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王泽清见习书记员  景和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