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22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福建南安市亿鑫泰树脂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合顺美耐皿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南安市亿鑫泰树脂有限公司,东莞市合顺美耐皿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22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市亿鑫泰树脂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省新镇扶茂岭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7294315-6。法定代表人蔡文回,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东莞市合顺美耐皿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山和村,组织机构代码:78485072-3。法定代表人李毛儿,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33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东莞市合顺美耐皿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东莞市合顺美耐皿制品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市亿鑫泰树脂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3581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2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8758元,但被执行人东莞市合顺美耐皿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于2016年6月16日、10月20日查询被执行人东莞市合顺美耐皿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2、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3、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东莞市合顺美耐皿制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予以信用惩戒。现因查无被执行人东莞市合顺美耐皿制品有限公司其他财产,且申请人未能提供执行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