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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4执5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四川样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样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4执5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样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前进下路号楼附1号楼8号。法定代表人杨真明。被执行人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新区临江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26601040。法定代表人谢广言。本院依据已经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4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四川样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464850元及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137元、保全费3020元。另外,被执行人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本院在诉讼中,冻结被执行人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在四川纳黔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所享有的债权50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四川样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只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本金464850元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137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472007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四川样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自愿全部放弃。因该款本院已经强制执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四川样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书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在四川纳黔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所享有的债权500000元的冻结措施。本院认为,因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四川样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在四川纳黔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所享有的债权500000元的冻结措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在四川纳黔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所享有的债权500000元的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光强代理审判员  赵 云代理审判员  李忠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智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