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执字第061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江阴金润化工制品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凹凸彩印有限公司、李荣良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阴金润化工制品有限公司,江阴市凹凸彩印有限公司,李荣良,李彩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执字第06174号申请执行人江阴金润化工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310749-0,住所地江阴市月城镇北环路。法定代表人黄福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伟洪(受江阴金润化工制品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阴市月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江阴市凹凸彩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225167-3,住所地江阴市朝阳路248弄8号。法定代表人李荣良。被执行人李荣良,男,汉族,1958年1月4日生,住江阴市。被执行人李彩娥,女,汉族,1962年12月11日生,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江阴金润化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凹凸彩印有限公司、李荣良、李彩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澄青商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江阴市凹凸彩印有限公司应向江阴金润化工制品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本息合计4901750元。二、李荣良、李彩娥对江阴市凹凸彩印有限公司上述应付款项及本案案件受理费不能清偿部分各承担三分之一的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23007元由江阴市凹凸彩印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江阴市凹凸彩印有限公司、李荣良、李彩娥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未发现江阴市凹凸彩印有限公司、李荣良、李彩娥有车辆、银行存款情况。被执行人江阴市凹凸彩印有限公司、李荣良名下分别位于江阴市朝阳路248弄8号、黄山别墅43号的房地产,均已设立抵押,且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暂不宜处理。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江阴市凹凸彩印有限公司、李荣良、李彩娥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明,被执行人江阴市凹凸彩印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实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裁定立案受理。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停止,债权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且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澄青商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破产案件审理终结,江阴市凹凸彩印有限公司未被宣告破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伯军执行员 刘建林执行员 韩鹏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