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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执7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张涛羽与李洋、石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涛羽,李洋,石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762号申请执行人张涛羽,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李洋,男,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执行人石坚,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涛羽与被执行人李洋、石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伟超执行员  郭俊立执行员  李长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世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