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824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824刑初164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住景谷县。景谷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刑诉(2016)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立案后,于2016年10月20日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景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候亚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以建房和种植玉米为目的,于2015年2月份,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插花在景谷县威远镇暖里村岔河村民小组桃子地国有林中自家顺延承包地上的林木。经技术鉴定,李某某采伐林木活立木蓄积为21.684立方米。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林权证明、林权证、鉴定意见书、林木蓄积调查报告、林木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并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滥伐林木事实及庭审出示的相关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以建房和种植玉米为目的,于2015年2月份,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插花在景谷县威远镇暖里村民委员会岔河村民小组桃子地国有林中自家顺延承包地上的林木。经技术鉴定,李某某采伐林木活立木蓄积为21.684立方米。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予以质证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林权证明、林权证、鉴定意见书、林木蓄积调查报告、林木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为21.68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官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