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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271执恢5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张凤启与周建民、王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启,周建民,王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271执恢551号申请执行人张凤启,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3X),汉族,现住三亚市**区**社区居委会。被执行人周建民,男,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三亚市**区***巷*号。被执行人王振宇,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218),汉族,现住三亚市**区***栋**室。申请执行人张凤启与被执行人周建民、王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6)琼0271民初99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周建民应在2016年1月28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付清借款本金10万元,被执行人王振宇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权利人张凤启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6)琼0271执669号案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偿还了1万元,余下9万元未予支付,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尚欠的90000元由被执行人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付清。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2016年7月5日权利人张凤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吉才军审判员  符秀柏审判员  谢亚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东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