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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81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久坤与被告刘成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久坤,刘成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81民初1552号原告:陈久坤,男法定代理人:陈孟军(系原告陈久坤父亲)被告:刘成文,男原告陈久坤与被告刘成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邮寄送达及询问原告法定代理人陈孟军均无法证实被告的详细地址,致使本院的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本案无法正常审理,原告同意找到被告后,再另行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久坤的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久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汪希林审判员  张中国审判员  李英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