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81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敬梅申请于立岭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敬梅,于立岭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特10号申请人王敬梅,女,1945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申请人于立岭,男,1964年8月16日生,汉族,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敬梅与被申请人于立岭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王敬梅申请宣告于立岭死亡一案审理。审判员 刘文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