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702民初26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原告何玉龙与被告胡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玉龙,胡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2民初2642号原告:何玉龙。被告:胡静。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玉龙与被告胡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何玉龙诉称,华洋小区1栋6单元6楼违规建房,其房屋玻璃因大风而脱落,导致原告车辆受损,要求胡静赔偿损失7034元。经审查,座落于城北华洋小区1栋1单元6、7楼1号的房屋,产权人登记为胡胜利,故何玉龙以胡静为被告起诉属于主体资格不符,其起诉应予驳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玉龙的起诉。本案预收受理费50元,退还何玉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孟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胡冰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