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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15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毛彦军,陈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毛彦军,陈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151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7号,组织机构代码90303070-2。负责人:蒋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咏,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彦军,男,1973年0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被告:陈佳,女,1980年0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被告毛彦军、陈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8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桂红代理审判员  曹 磊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旎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