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1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吴某1、吴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1,吴某2,吴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1执253号申请执行人:吴某1,女,200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申请执行人:吴某2,女,200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吴某3,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吴某1、吴某2与吴某3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吴某3在银行系统的账户无存款,在房管所、土管所、车管所、工商行政管理局无登记信息。本案的执行标的为58200元,执行金额:58200元,未执行金额:58200元。目前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鉴于此种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981执2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吴某3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维国审判员 徐顺平审判员 刘鸿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建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