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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撤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吕本元与杨建军,大足县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本元,大足县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撤1号原告:吕本元,女,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大足县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380137-7),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镇八片区一幢一单元401号。法定代表人:邓宗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阳,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建军,男,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X,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本元诉被告大足县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建军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中,原告吕本元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本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吕本元负担。审 判 长  张存春人民陪审员  王鹏程人民陪审员  陈昌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