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贾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6刑初52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2013年1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同年5月6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4日被抓获,同年6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6﹚5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日下午,被告人贾某到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办郭北村寻找目标伺机盗窃。当日16时许,贾某发现郭北村东三街2号王某家院门大开,于是来到该户四楼,发现413柏某的房间门用挂锁锁着,门不结实,该贾用力把门推开,将门锁推坏,进入房间,将床上一部黑色红米1S手机(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不予估价)偷走。贾某从413柏某租房出来后,发现隔壁406吕二娃房间窗户铝合金保险柱坏着,该贾用手将断开的铝合金保险柱掰开,从窗户钻入,将床上的一部白色金立GN9006手机(价格鉴定结论为:1360元人民币)盗走,在皮箱衣服内盗窃200元人民币后离开。2016年6月4日17时许,贾某发现郭杜街办郭北村西街65号薛某家的院门没锁,贾某进入该户,推开一楼刘席娟出租房窗户,由窗户钻入刘席娟租房,将枕头下两张居民身份证和一把五菱荣光车钥匙拿走,由窗户爬出,逃离现场,在该户院子门前碰到回家刘席娟,刘席娟回租房发现被盗,追至郭杜东街“金浩电器城”门前,刘席娟将贾某抓获。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贾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贾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日下午,被告人贾某到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办郭北村寻找目标伺机盗窃。当日16时许,贾某发现郭北村东三街2号王某家院门大开,于是来到该户四楼,发现413柏某的房间门用挂锁锁着,门不结实,该贾用力把门推开,将门锁推坏,进入房间,将床上一部黑色红米1S手机(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不予估价)偷走,销赃后所得赃款300元已被挥霍。贾某从413柏某租房出来后,发现隔壁406吕二娃房间窗户铝合金保险柱坏着,该贾用手将断开的铝合金保险柱掰开,从窗户钻入,将床上的一部白色金立GN9006手机(价格鉴定结论为:1360元人民币)盗走,在皮箱衣服内盗窃200元人民币后离开。被盗的白色金立GN9006手机已被追回发还,赃款200元已被挥霍。2016年6月4日17时许,贾某发现郭杜街办郭北村西街65号薛某家的院门没锁,贾某进入该户,推开一楼刘席娟出租房窗户,由窗户钻入刘席娟租房,将枕头下两张居民身份证和一把五菱荣光车钥匙拿走,由窗户爬出,逃离现场,在该户院子门前碰到回家刘席娟,刘席娟回租房发现被盗,追至郭杜东街“金浩电器城”门前,刘席娟将贾某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破案及抓获经过,被害人刘席娟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朱光辉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贾某的供述,提取笔录,刑事判决书,领条,价格鉴定结论书,释放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多次入室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某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对其应予处罚。被告人贾某在开庭审理时能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第三次盗窃属犯罪未遂,可对其从轻判处。被告人贾某又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4日起至2017年2月3日止),并处罚金五千元(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贾某非法所得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姚化鹏审判员 马婉贞审判员 田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